当前位置:主页>检测诊断>正文:如何申请建筑机械设备检测资质

文章内容

如何申请建筑机械设备检测资质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建筑卷扬机、物料提升机等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拆)装、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本省有关法规和政策,拟定本省起重机械设备的行政管理规章; (二)负责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租赁、安装、使用与维修、改造和检验检测等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负责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资格管理工作; (四)负责从事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租赁、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对超期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技术监测、鉴定和起重机械设备更新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定期公告起重机械设备淘汰和推广目录工作; (七)负责组织起重机械设备维修人员和专业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起重机械设备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上一页12 下一页

相关图文

 
工程机械液压系统故障的常用诊断方法 液压传动系统的故障分析

赞助商相关